婚前一方全款購買的房子,且登記在其個人名下,不屬于夫妻共同财産。婚前買的房子在實踐中會存在多種情形,如父母出資、婚前一方付首付等,具體是否為共同财産,應根據實際情況所對應的法律規定為準。
根據2021年實施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财産,為夫妻的共同财産,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産、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産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财産,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款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财産。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款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财産,為夫妻的共同财産,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産、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産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财産,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财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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