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審一年以後可以再起訴,但不能上訴。
【法律依據】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二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
第一百九十九條,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衆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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