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證丢了可以就近去派出所提交補領申請。派出所承辦人調取人口信息數據庫中申領人基本信息,核驗申領人《居民戶口簿》、申領人丢失補領《居民身份證》書面申請、現場取像(掃描)照片及采集指紋信息,打印《申領居民身份證登記表》及領取憑證交申領人簽字認可。派出所承辦人将《居民身份證領取憑證》交申領人,告知其居民身份證領取證件時間和地點。申領人領取證件時,需持《居民身份證領取憑證》到派出所領取。法律依據:《居民身份證法》第十二條
公民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及時予以辦理。公安機關應當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之日起六十日内發放居民身份證;交通不便的地區,辦理時間可以适當延長,但延長的時間不得超過三十日。公民在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期間,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證的,可以申請領取臨時居民身份證,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及時予以辦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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