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我國《房屋登記辦法》的規定,繼承房屋的時候是不需要對房屋的價值進行評估的,如果要評估的,可以委托有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
【法律依據】
《房屋登記辦法》第十二條:房地産價格評估機構應當安排注冊房地産估價師對被征收房屋進行實地查勘,調查被征收房屋狀況,拍攝反映被征收房屋内外部狀況的照片等影像資料,做好實地查勘記錄,并妥善保管。
被征收人應當協助注冊房地産估價師對被征收房屋進行實地查勘,提供或者協助搜集被征收房屋價值評估所必需的情況和資料。
房屋征收部門、被征收人和注冊房地産估價師應當在實地查勘記錄上簽字或者蓋章确認。被征收人拒絕在實地查勘記錄上簽字或者蓋章的,應當由房屋征收部門、注冊房地産估價師和無利害關系的第三人見證,有關情況應當在評估報告中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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