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合夥企業的合夥人是可以用勞務進行出資的。
普通合夥人出資方式:
貨币:合夥人出資所用貨币應當是合夥人自有的資金,或歸自己管理、支配的資金。
實物:即企業生産經營所需的各種貨币以外的有形财産。
《合夥企業法》第十六條規定,合夥人可以用貨币、實物、知識産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财産權利出資,也可以用勞務出資。合夥人以實物、知識産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财産權利出資,需要評估作價的,可以由全體合夥人協商确定,也可以由全體合夥人委托法定評估機構評估。合夥人以勞務出資的,其評估辦法由全體合夥人協商确定,并在合夥協議中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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