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女職工繳納了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按所在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支付除以30再乘以規定的産假天數,生育津貼高于職工原工資标準的,用人單位不得截留;生育津貼低于職工原工資标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2、沒有繳納生育保險的,由所在單位按産假前工資标準發給。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三條:職工應當參加生育保險,由用人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繳納生育保險費,職工不繳納生育保險費。用人單位已經繳納生育保險費的,其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
職工未就業配偶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生育醫療費用待遇。所需資金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險待遇包括生育醫療費用和生育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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