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申請變更民族成份,須嚴格按照國家民委、國務院第四次人口普查領導小組、公安部《關于中國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規定》辦理。
按照規定,年滿二十周歲者不再更改民族成份,并且原來已确定為某一少數民族成份的,不得随意變更為其他民族成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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