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降級,是指降低公務員級别的紀律制裁方式。
2、降職是一種公務員任用方式和任用行為,也是一種人才資源調配手段,目的是為了合理使用公務員,充分發揮公務員的作用,為機關的各個職位選擇配備适宜的人才。
在我國公務員制度中,降職不是一種行政處分,也不是一種懲戒手段。公務員受處分的,在一定期間内不得晉升職務級别和工資檔次。公務員被降職使用的,以上方面均不受影響,一旦其在新的職位上德才表現和工作實績确實突出,經考察後,根據工作需要仍然可以晉升職務。
法律依據:
《公務員法》第五十條,公務員的職務、職級實行能上能下。對不适宜或者不勝任現任職務、職級的,應當進行調整。公務員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為不稱職的,按照規定程序降低一個職務或者職級層次任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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