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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視版權屬于著作權嗎

生活 更新时间:2025-02-07 02:21:52

【原創】文/汐溟

依據我國著作權法的規定,作品的著作權因創作取得,自其創作完成時自動産生。但影視作品作為最複雜的作品類型卻有其獨特的規定,即在通常情況下,影視作品的創作行為并不會産生著作權(署名權除外),影視作品的著作權因投資行為而取得。

影視版權屬于著作權嗎(影視作品的版權應該歸屬于出品人還是創作者)1

影視作品制作過程中的攝制行為應屬著作權法意義上的“創作”行為,但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攝制單位通常都不被認定為著作權人,因而攝制行為也就不會産生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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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北京搜狐新媒體信息技術有限公司與浙江浩影網絡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産權糾紛一案中,涉案影視作品《朋友一場》署名的聯合攝制單位為深圳廣播電影電視集團、成都廣播電視集團、遼甯廣播電視台、濟南電視台、青島電視台、西安電視台、福建電視台、黑龍江電視台、雲南電視台等九家單位,但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法院卻否定其制片者的身份,而是認為“本案中(前述九家)聯合攝制單位不應作為涉案作品的制片者”,①無權享有除署名權外的任何著作權。相同的司法觀點也出現在網樂互聯(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與北京華億聯盟文化傳媒投資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權糾紛一案中,涉案影視作品《仁者無敵》攝制單位為八一電影制片廠、中國教育電視台、遼甯七星影業有限公司、北京華視國影文化傳媒有限公司、江蘇天地縱橫影視文化投資有限公司、西安金鼎影視文化有限公司、北京華億聯盟文化傳媒投資有限公司等七家單位,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樣不支持其制片者身份,認為“因攝制單位參與的攝制工作隻是完成電視劇制片的部分工作,僅對攝制行為以攝制人身份享有署名權,而對該片的全部成果不享有著作權……故兩被告主張以攝制單位确定電視劇《仁者無敵》著作權的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②雖然以攝制單位隻完成影視作品制片的部分工作為理由得出其不享有除署名權以外的著作權的結論值得商榷,但不妨礙其法律定性的準确性。

與此形成相反對比的是,未直接參與影視作品的創作,或者僅僅參與影視作品的部分創作的出品單位通常被法院認定為制片者、著作權人。在北京搜狐新媒體信息技術有限公司與浙江浩影網絡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産權糾紛一案中,涉案影視作品《朋友一場》的出品單位為江蘇省廣播電視總台(集團)和江蘇幸福藍海傳媒有限責任公司,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法院排除了攝制單位的制片者、著作權人身份後認定:如無相反證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作者。播放涉案作品正版DVD,共同出品單位:江蘇省廣播電視總台(集團)、江蘇幸福藍海傳媒有限責任公司。……可以确認涉案作品的制片者是江蘇省廣播電視總台(集團)、江蘇幸福藍海傳媒有限責任公司。③在影視作品上署名為出品單位的主體為制片者,進而依法享有著作權。網樂互聯(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與北京華億聯盟文化傳媒投資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權糾紛一案中,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也持相同的觀點:電視劇《仁者無敵》DVD光盤版片尾署名的出品人為八一電影制片廠、北京華視國影文化傳媒有限公司、江蘇天地縱橫影視文化投資有限公司、北京華億聯盟文化傳媒投資有限公司,屬四家單位聯合出品的合作作品,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第十一條第四款“如無相反證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作者”的規定,以在作品上署名的四個出品單位為該合作作品的著作權人。④由此可知,出品單位為影視作品的制片者、著作權人,而聯合出品單位為著作權共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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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我國影視行業的慣例,出品單位通常是投資人,其對影視作品創作的主要價值是為影視作品提供資金支持,雖然偶爾也會參與攝制及創作,但就對影視作品最終完成所需要的智力勞動而言,其勞動投入與攝制單位相比還是有較大的差距。但為何著作權會歸屬于僅僅是提供資金的出品單位而非實際創作的攝制單位?在網樂互聯(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與北京華億聯盟文化傳媒投資有限公司信息網絡傳播權侵權糾紛一案中,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了相關解釋:我國《著作權法》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的著作權由制片者享有,但編劇、導演、攝影、作詞、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權,并有權按照與制片者簽訂的合同獲得報酬”。該規定表明:影視作品的制片是一個過程,由創作、拍攝、制作、合成而構成,集合了多個主體的多項勞動。制片者是最終完成電視劇創作,并承擔法律責任的主體,故影視作品的整體著作權由制片者享有。⑤由該判決可知,出品人不但是投資者,由于其通常對影視作品享有最終“定剪權”,且要對外承擔法律責任,因此出品人作為制片者享有整體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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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裁判理由成立但并不全面。筆者認為,對影視作品的歸屬具有決定意義的是聯合出品協議及其約定。“我國法律不禁止當事人對影視作品的著作财産權歸屬進行約定。主要原因是應允許制片者基于投資取得影視作品的著作财産權。”⑥就筆者所見,影視作品的制作流程通常如此:首先由一兩家影視公司發現一部好的劇本,認可其市場價值,對其作項目策劃,并決定對其投資,通俗的說法是“碼盤子”,這樣的單位為項目發起者、領投人;之後,若自有資金不足,無法實現制作預算,領投的單位開始對外融資,尋求合作單位,新進入的投資者成為聯合出品人、跟投者;若預算的資金實現、到位,則尋找攝制單位,攝制單位為接受委托的承制者;最後,承制單位開始着手攝制工作。其間每個環節都會有合作協議,領投者之間有聯合出品協議,領投者與跟投者之間也有聯合出品協議,領投者與攝制者之間也承制協議。通常情況下,領投者與跟投者都是出品公司,都對所投作品約定共同享有著作權,所投影視作品為其合作作品。特殊情況下,若項目足夠優質,則約定隻有領投者享有著作财産權,後進入的跟投資者于協議中約定放棄著作财産權。而在與攝制者的承制合同中,攝制者一般都無權主張著作财産權。而無論是領投者還是跟投者、攝制者,都會擁有與之身份相應署名權。由該流程可知,貫穿于影視作品制作始終的是協議,協議中約定了投資、攝制的權責,也約定了著作權的歸屬。著作權的最終及實際歸屬由協議所決定。協議尤其是出品人之間的協議是判定著作權歸屬的最重要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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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北京某文化藝術有限公司訴上海某科技有限公司著作财産權糾紛案中,三方出品人曾簽訂《合約書》,并約定:三方同意共同投資拍攝由香港版電視劇《上海灘》改編的電視連續劇《新上海灘》,由北京某藝術公司投資50%,上海東上海國際文化影視有限公司、廣東欣欣向榮廣告有限公司各投資25%。三方中任何一方提議其他機構或者個人投資該劇,書面通知另兩方備案,署名隻能列入聯合攝制單位,并隻能由提議方在自己所認繳投資比例中分拆。該劇完成後,三方共同享有《新上海灘》的全部版權,所有收益由三方按投資比例分配。該聯合出品協議實際上約定了由原始發起的三方領投出品人共同享有涉案影視作品的著作權,排除了新進投資者、出品人除署名權外的著作權。但最終署名的出品單位卻和《合約書》不一緻,署名的出品人和協議約定的出品人相沖突,對此情形,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從片中署名看,涉案電視劇由北京某藝術公司、上海東上海國際文化影視有限公司、潇湘電影集團、廣東星河傳媒有限公司四家單位聯合出品,……但根據北京某藝術公司提供的北京某藝術公司與上海東上海國際文化影視有限公司、廣東欣欣向榮廣告有限公司簽訂的《合約書》,上述三家公司投資拍攝涉案電視劇并共同享有著作權,如果提議其他機構投資的,隻能在提議方認繳投資比例中分拆,署名隻能列入聯合攝制單位。說明除《合約書》中的三方簽約單位外,其他投資方并不享有涉案電視劇除署名權以外的著作權。⑦由此可知,發生署名的出品人與協議約定的出品人相沖突的情形,法院更傾向于以協議為準。換言之,協議對著作權的約定擁有最高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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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協議是投資權責的法律表現形式,其實質是影視作品的投資者基于投資關系和投資比例來分割著作權。依據我國著作權法的規定,署名具有推定著作權歸屬的證據價值,但協議卻能夠否定署名,這表明:影視作品的著作權非因創作而取得,而是基于投資行為以協議約定的形式而取得。

(汐溟,電影版權律師)

①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1)杭西知初字第356号

②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09)武知初字第48号

③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1)杭西知初字第356号

④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09)武知初字第48号

⑤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09)武知初字第48号

⑥何懷文著:《中國著作權法:判例綜述與規範解釋》,北京大學出版社,第230頁。

⑦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0)滬一中民五(知)終字第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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