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離婚制度與大陸的離婚制度是不同的。所以涉港離婚糾紛是否可以調解要看管轄的法院。
根據我國大陸法律離婚糾紛案件原則上由被告住所地和經常居住地法院管轄,而香港法院則需滿足當事人中有一方是香港居籍、或者在香港法院呈請或申請離婚當日,婚姻的任何一方是以香港為居籍或者與香港有密切聯系(例如在香港有固定的工作等);或在緊接呈請或申請提出當日之前的整段三年期間内,婚姻的任何一方慣常居于香港;根據香港法律,離婚隻能在法院訴訟離婚不能在民政局辦理離婚,無調解制度。
所以如果離婚案件當事人想選擇調解方式離婚可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選擇在大陸法院起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緻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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