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未成年人依法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義務的學校、幼兒園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職責範圍内的相關義務,緻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
或者未成年人緻他人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
學校在學生放學路上疏于防範,未保障學生安全有序放學,造成擁擠緻學生損傷的,學校應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侵權責任法》第四十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
受到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人員人身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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