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再審必須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6個月内提出。
超過6個月期限的,即使申請再審的理由再充分,也不能引發再審程序。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五條,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六個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規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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