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及法人的要承擔組織破産清算的法律責任。有限公司股權質押應當在記載在股東名冊,适用《公司法》股權轉讓的相關規定,即質押權人可以通過股權轉讓實現質權,出質的股東因股權轉讓而喪失股東權;質權優于債權,即當質押權人不能實現質權時,其對破産财産具有優先受償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幹問題的規定》第40條規定,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權、質押權或留置權的财産,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财産拍賣、變賣後所得價款,應當在抵押權人、質權人或留置權人優先受償後,其餘額部分用于清償申請執行人的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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