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納稅人的判斷标準:
住所标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條的規定,對住所的解釋中因戶籍、家庭、經濟利益關系而在中國境内習慣性居住;居住時間标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條的規定在境内居住滿一年,是指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在中國境内居住365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條的規定:納稅年度是指自公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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