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申請事項的司法鑒定是不合法的。
【法律依據】
《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第十五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鑒定委托,司法鑒定機構不得受理:
(一)委托鑒定事項超出本機構司法鑒定業務範圍的;
(二)發現鑒定材料不真實、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三)鑒定用途不合法或者違背社會公德的;
(四)鑒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鑒定執業規則或者相關鑒定技術規範的;
(五)鑒定要求超出本機構技術條件或者鑒定能力的;
(六)委托人就同一鑒定事項同時委托其他司法鑒定機構進行鑒定的;
(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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