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因有很多,以下為其中兩種:
原因一:投保人的誠信。
1、如實告知。投保人應向保險人如實告知一切有關保險的事項,如保險标的的狀況、保險利益的大小、危險程度以及一切關系到保險人能否承保以及以何種保險費率投保等情況,不得隐瞞、欺詐保險人。
2、保證。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應向保險人保證對某一事項作為或不作為,或者保證某一事項的真實性。
原因二:保險人的誠信。
1、說明。保險人應向投保人如實說明保險的有關情況,包括條款内容,特别是有關保險人的免責條款。
2、棄權和禁止反言。棄權,是指保險人在一定時限内以某種方式表明其已放棄合同中的某項權利,一般表現為放棄解除合同的權利和抗辯權,時限最長為兩年。禁止反言,是指如保險人先前作了錯誤陳述,則以後不得再推翻這一陳述而作其他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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