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職業病一般先到用人單位所在區的疾病防控中心,由其做出職業病診斷報告,對診斷報告不服的,可以向設區上級衛生行政部門即衛生局申請進行職業病鑒定。
需要的材料:
1、職業史、既往史;
2、職業健康監護檔案複印件;
3、職業健康檢查結果;
4、工作場所曆年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資料;
5、診斷機構要求提供的其他必需的有關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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