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再婚的,在辦理結婚登記時,離過婚的當事人可以不出具離婚協議書,但是需要出具離婚證,以證明當事人當時的婚姻狀态。若婚姻登記機關審查當事人并未辦理離婚證的,因不符合結婚條件的,不予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法律依據】
《婚姻登記條例》第六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登記:(一)未到法定結婚年齡的;(二)非雙方自願的;(三)一方或者雙方已有配偶的;(四)屬于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親的;(五)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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