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會有影響:夫妻離婚時,原則上來說,應該均分夫妻存續期間的共同财産(參看我國《婚姻法》第17條、18條的規定);
2、其他财産(如:父母、子女等),應由該财産的所有權人根據本人的意願,選擇分配的額度以及是否分配;
3、不管是上述哪一種,财産的分配與當事人的戶口所在地,都是無關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規定:
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财産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财産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四十條 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财産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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