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抵扣。隻有企業購進的貨物發生非常損失(非經營性損失),以及将購進貨物改變用途(如用于非應稅項目、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等),才不予以抵扣。對自然災害造成損失的認定,原《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十一條明确,條例第十條所稱非正常損失,是指生産、經營過程中正常損耗外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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