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被刑事拘留的期限最長為37日。超過期限的,如果檢察院決定逮捕,則不會被釋放;如果檢察院決定不予逮捕的,需要立即釋放。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可以在拘留時間内申請取保候審。
【法律依據】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内,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緻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3、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緻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4、羁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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