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關系的法律特征是國家通過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創造就業條件,擴大就業機會。勞動關系的雙方當事人的地位平等,在人身上不具有隸屬關系。工作風險一般由提供勞務者自行承擔。但由雇工方提供工作環境和工作條件的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基于民事法律規範成立,并受民事法律規範的調整和保護。主體具有不特定性,提供勞務方和用工方都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是其他組織。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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