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土地糾紛後調解可參照如下程序進行:
1、當事人申請調解的,村組或鄉鎮農村土地承包調解委員會應當調解;農村土地承包調解員也可以主動調解。
2、調解由1-2名調解員進行。調解員應充分聽取當事人的陳述,講解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耐心疏導,引導當事人平等協商、互諒互讓,達成調解協議。當事人要求調查取證的,調解員可以進行。
3、調解員應根據當事人達成的協議,依法制作調解協議書。雙方當事人和解後要求制作調解協議書的,調解員可以制作。調解協議書由雙方當事人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經調解人員簽名并加蓋調解組織印章後生效。調解不成的,調解員應告知當事人可以通過仲裁、訴訟等途徑解決糾紛。
4、調解員應當将雙方當事人基本情況、争議内容、調查取證、調解情況記錄、調解協議書等材料立卷歸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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