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理力争:解釋為依據道理,竭力維護自己方面的權益、觀點等。
出處:清代李寶嘉《文明小史》第三十八回:“老兄既管了一縣的事,自己也應該有點主意。外國人呢,固然得罪不起,實在下不去的地方,也該據理力争。”
示例:這是原則問題,一定要據理力争。
辨形:理,不能寫作“裡”;據,不能寫作“鋸”。
近義詞:力排衆議、理直氣壯。
反義詞:強詞奪理、理屈詞窮。
用法:常用來指有理由的人極力争辯。一般作謂語、賓語、狀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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