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定義不同。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是指在國家統一領導下,各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實行區域自治,設立自治機關,行使自治權的制度。
2、各自目的不同。民族區域自治,是為實現少數民族當家做主,管理本民族内部地方性事務的權力,因此民族區域自治地區的自治權比一般行政區域高。
3、權利範圍不同。民族區域自治享有民族立法權、變通執行權、财政經濟自主權、文化、語言文字自主權、少數民族幹部具有任用優先權。
4、特點不同。一是在國家統一領導下的自治,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國不可分離的一部分。
二中國的民族區域自治,不隻是單純的民族自治或地方自治,而是民族因素與區域因素的結合,是政治因素和經濟因素的結合。
高度自治是以中央完整地對特别行政區行使主權為前提的,實行高度自治是以維護國家統一為前提的。“一國”與“兩制”的正确關系應當是在堅持“一國”的前提下,允許一些地區實行不同的制度,為了維護國家主權,為了香港長期繁榮穩定,有關國防、外交等權力必須由中央政府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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