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補償n+1是什麼意思?問題:勞動維權中常說的n、n 1、2n是什麼意思?有什麼區别?,我來為大家講解一下關于勞動法補償n+1是什麼意思?跟着小編一起來看一看吧!
問題:勞動維權中常說的n、n 1、2n是什麼意思?有什麼區别?
n、n 1、2n都是勞動維權中常用到的概念,其中n是指經濟補償金。
1、經濟補償金是什麼?
(1)經濟補償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計算。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的标準向勞動者支付。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2)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這裡是實際到手工資,因此勞動者在平時要注意搜集工資發放表、工資條等證據。
(3)經濟補償金是有上限的。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标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12年。
2、n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各種情形下,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n。
3、n 1
n 1其實就是經濟補償加上代通知金。如果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天書面通知或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而用人單位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屬于《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一,需要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
因此勞動者能主張n 1的情況為:用人單位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合法解除勞動合同,且未提前三十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
4、2n
2n一般是指兩倍經濟補償标準的賠償金。在用人單位非法解除勞動合同(即非法辭退)時,勞動者可以主張2n。
【特别注意】
1、以上情形都是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因此在實踐中用人單位往往會讓員工主動離職或簽署離職協商一緻協議書來逃避經濟補償或賠償。
2、要注意n、n 1都是用人單位符合情形合法解除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可以主張的選擇,而2n則适用于用人單位非法解除勞動合同。
3、勞動維權實踐中,一般是誰主張誰舉證,因此勞動者在平時工作時要留意收集、保存能證明勞動關系、加班等各項事實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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