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權代理所訂合同為效力待定的合同,此類合同雖已成立,但由于其并不完全符合合同生效的要件,因而其有效、抑或無效并不确定,而要待權利人行使法律賦予的追認權加以确定,若權利人追認則為有效,不追認則為無效。
因無權代理所訂立合同被确定無效時需要責任相應的承擔,主要包括要求無權代理一方進行返還,及賠償因簽訂及履行合同所造成的損失等。
法律為保護相對人的利益,除規定相對人享有催告權以外,還應允許其享有撤銷權。
所謂撤銷權,指相對人在本人未承認無權代理行為之前,可撤銷其對無權代理人作出的意思表示。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四十八條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個月内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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