尋釁滋事是指行為人結夥鬥毆的、追逐、攔截他人的、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财物的、其他尋釁滋事的行為。
如果是一般的尋釁滋事行為,當事人可以不判刑。如果涉嫌尋釁滋事罪,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不能因為當事人之間的所謂“和解”而消亡,仍然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檢察院提起公訴,法院依法宣判。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夥鬥毆的;
(二)追逐、攔截他人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尋釁滋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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