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獨立"的原因:
1、行政權是一種管理權,司法權是一種判斷權,判斷要準确,就不能被法律之外的因素所幹擾,不能受非法因素幹涉,不能依賴于外在的強制,不能人雲亦雲。
2、司法要獨立地依靠法官個體的内心确信以及作為形成這種确信前提的理智、經驗、知識和道德倫理水準對案件做出裁判。
3、沒有司法獨立,法治就名存實亡,沒有獨立,司法公正也就無從談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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