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竊數額減半認定标準是: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盜竊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數額較大”的标準可以按照規定标準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一)曾因盜竊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一年内曾因盜竊受過行政處罰的;
(三)組織、控制未成年人盜竊的;
(四)自然災害、事故災害、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期間,在事件發生地盜竊的;
(五)盜竊殘疾人、孤寡老人、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财物的;
(六)在醫院盜竊病人或者其親友财物的;
(七)盜竊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的;
(八)因盜竊造成嚴重後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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