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簡易程序處理的交通事故被排除在複核範圍之外。《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規定,隻有在僅造成人員輕微傷或财産損失事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才能适用簡易程序處理交通事故。如果超範圍适用簡易程序,則該交通事故認定書因制作程序違法而失去證據的效力。
其次,一方當事人可以利用提起訴訟的方法來終止可能引起對其不利的複核程序。一方當事人一旦向法院提起訴訟,那麼複核程序就會依法終止,而原事故認定書就會被作為法院審理案件的證據供合議庭參考,使得申請人複核權利變成一紙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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