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裁定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必經程序。勞動争議仲裁委員會所做出的裁定對公司與職工都有約束力,因而,不存在公司怕職工勞作裁定的說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争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條
勞動争議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内,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并通知申請人;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對勞動争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就該勞動争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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