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行政處罰行為就是行政機關就當事人的違法行為做出處罰決定後接受的行為。
根據《行政處罰法》第十條規定,行政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處罰。法律對違法行為已經作出行政處罰規定,行政法規需要作出具體規定的,必須在法律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範圍内規定。
《行政處罰法》第八條規定,行政處罰的種類:
(一)警告;
(二)罰款;
(三)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财物;
(四)責令停産停業;
(五)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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