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特征:
1、出資主體是單一的,一般是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是國家授權的部門。
2、國有獨資公司不設股東會和監事會,國家授權投資機構或者國家授權的部門,授權公司董事會行使股東會的部分職權,依法對公司資産實施監督管理。
3、國有獨資公司的資産權利行使有一定的特殊性。如國有獨資公司的資産轉讓,依法由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國家授權的部門辦理審批和财産權轉移手續。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64條,國有獨資公司的設立和組織機構,适用本節規定;本節沒有規定的,适用本章第一節、第二節的規定。本法所稱國有獨資公司,是指國家單獨出資、由國務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權本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産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有限責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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