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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拆遷合同糾紛案例

圖文 更新时间:2025-01-13 06:19:32

在征地拆遷期間,拆遷戶和拆遷部門之間經常會有各種各樣的矛盾,而這些矛盾幾乎都是因為拆遷安置補償所導緻的,實踐中拆遷部門往往為了自身利益,并不願給拆遷戶合法合理的補償,經常會以環境保護、整治違建等理由來克扣、甚至拒絕支付補償,拆遷戶面對這種情況該怎麼辦呢?今天筆者就通過一則廣東惠州的判例來帶大家了解一下。

農村拆遷合同糾紛案例(廣東惠州判例60畝養殖場拆遷)1

一、案情簡介

2005年9月,陳某因響應廣東惠州博羅縣的大力發展畜禽養殖業号召,與xx村委會簽訂了土地承包合同,依法承包了60畝土地用來進行畜禽養殖,承包期限為30年,多年來一直依法經營。2013年4月,博羅縣人民政府作出了《關于進一步擴大畜禽禁養區範圍的通告》,陳某的養殖場也在通告範圍之内。2018年7月,鎮政府向陳某作出了《養殖場清拆關閉告知書》,以陳某養殖場違反規劃、存在環境污染為由,要求陳某限期自行搬遷,逾期如未關閉則将強制拆除,但并未談及補償的事宜。

農村拆遷合同糾紛案例(廣東惠州判例60畝養殖場拆遷)2

2018年8月,陳某依法向拆遷部門(縣政府)申請并郵寄了《補償申請書》,請求對其養殖場進行拆遷補償,10天後陳某收到了拆遷部門的《不予行政補償決定書》,陳某不服,遂委托律師提起本案訴訟,請求法院判決撤銷該《不予行政補償決定書》,責令拆遷部門履行補償職責。

庭審中,拆遷部門辯稱:“陳某的養殖場存在污染問題,且開設在了禁養區,不具有合法性,不具有法律上值得保護的利益,因此不應當獲得拆遷補償,請求法院駁回陳某全部訴訟請求”。

農村拆遷合同糾紛案例(廣東惠州判例60畝養殖場拆遷)3

二、案件分析

《行政許可法》第8條規定,行政相對人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依法受到法律保護,行政機關不能擅自改變已經生效的許可,但如果因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基于公共利益需要,行政機關方才可以撤回許可,但行政相對人因此遭受的損失,行政機關應依法進行補償。《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第25條規定,如因環境污染整治和劃定禁養區,确需關閉養殖場所,則對于養殖者遭受的損失,依法應當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補償。

農村拆遷合同糾紛案例(廣東惠州判例60畝養殖場拆遷)4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可知,無論是對于行政許可的收回、還是對禁養區劃定給養殖場造成損失,均應當依法對拆遷戶進行補償,本案中,雖然拆遷部門是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要對陳某的養殖場進行拆遷,但也應當依法對陳某進行補償,陳某已經提供了早年因招商引資來投資建廠等相關證據,且其依法經營了十幾年,其依法享有信賴利益,而拆遷部門雖然主張其養殖場存在污染、違反規劃,但并未提供确切證據予以證明,拆遷部門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其作出的《不予行政補償決定書》應依法撤銷,并應當限期對陳某進行補償。

農村拆遷合同糾紛案例(廣東惠州判例60畝養殖場拆遷)5

三、法院判決

1.撤銷拆遷部門作出的《不予行政補償決定書》;

2.責令拆遷部門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60日内對陳某的補償申請重新作出處理;

3.本案訴訟費,由拆遷部門負擔。

農村拆遷合同糾紛案例(廣東惠州判例60畝養殖場拆遷)6

四、案件總結

本案中,陳某早在2005年就已經依法承包并建設了養殖場,但當時并沒有禁養的規定,且當時還是響應當地的政策号召,因此陳某基于對行政機關的信賴在此投資建廠,其信賴利益依法值得保護。另一方面,本案中禁養區的劃定時間是2013年,此時距離陳某投資建廠已經過去了8年,根據法不溯及既往原則,拆遷部門不能據此将陳某的養殖場定性為違建,更不能以此為由拒絕對陳某進行補償,因此其作出的《不予行政補償決定書》違法,應當依法撤銷,并應及時對陳某養殖場拆遷事宜履行補償責任。

農村拆遷合同糾紛案例(廣東惠州判例60畝養殖場拆遷)7

征地拆遷維權,是一個複雜系統的工程,不僅要關注各種維權程序的期限問題,還要對提起何種法律程序進行仔細甄選。因此如果您在征地拆遷期間遇到了法律問題,可以私信留言,通過法律手段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農村拆遷合同糾紛案例(廣東惠州判例60畝養殖場拆遷)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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