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上是沒得用得,其實現在房産中介公司處于相當弱的法律保護當中,或者說是灰色地帶。《房地産經紀确認書》屬于居間合同,其第二條約定,系房屋買賣居間合同中常有的禁止“跳單”格式條款,其本意是為防止買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卻“跳”過中介公司買房,緻使中介公司無法得到應有的傭金。然而,衡量客戶是否“跳單”違約的關鍵,在于客戶是否利用了中介所獨家提供的房源信息、機會等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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