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效婚姻的救濟途徑有:
1、行政救濟:登記結婚行為是一種行政确認行為,因登記審查不嚴而造成的無效婚姻,理所當然的應當由登記機關自行糾錯,撤銷錯誤登記。
2、民事訴訟救濟途徑:受害方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确認婚姻無效或撤消“欺詐”婚姻,法院在受理後,應審查無效情形,進行确認。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一)》第九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宣告婚姻無效案件,對婚姻效力的審理不适用調解,應當依法作出判決;有關婚姻效力的判決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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