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可針對起訴書,提交自已的答辯狀。
2、答辯狀要在限期内提交,自收到起訴書之日起十五日應提交答辯狀。
3、被告人不答辯,不影響法院照常審理案件。
4、有反訴因素,可在答辯中提出反訴。
5、如認為受訴法院對該案沒有管轄權,可以在答辯期内提出管轄異議申請。
6、針對原告的起訴,準備自已的證據。以後按照法院的傳喚,參加庭審,在法庭上出示自已的證據,反駁對方的主張,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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