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縣多家單位現場布點,結合各自領域職能,向消費者講解日常生活中常見消費違法行為及維權方式等内容。圖為縣衛健局咨詢台。嚴丹 攝
星沙時報訊(記者 盛磊 通訊員 周君)大耳朵、圓眼睛、裂開的大紅嘴唇……這隻卡通猴的形象,相信大家并不陌生。它是源自國外的一個知名服裝品牌“Paul Frank”,也是人們熟知的“大嘴猴”。然而,看着“大嘴猴”的招牌笑容,長沙縣一家超市老闆簡某卻笑不出來,他因店裡銷售的商品印有“大嘴猴”形象,涉嫌侵犯“大嘴猴”的商标權,收到了長沙縣法院的傳票。
經過開庭審理此案,長沙縣法院審理認為,該超市行為構成商标侵權,應依法承擔停止侵害、賠償損失等法律責任。目前,該案已宣判,正在執行中。
原告代理律師介紹,2015年,潮牌“大嘴猴”所屬公司授權香港宏聯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原告)在中國的獨家權益,在中國内地、香港及澳門地區全方位保護其知識産權。該公司又委托無錫博睿思商務信息咨詢有限公司作為“大嘴猴”品牌知識産權保護代理人,對涉嫌侵犯其品牌知識産權的嫌疑商品進行購買、公證等。
根據博睿思公司的申請,長沙縣公證處兩名公證員對該超市涉嫌侵害“大嘴猴”品牌知識産權的事實進行了證據保全公證。根據《公證書》記載,2017年12月6日,兩名公證員會同該公司委托代理人來到這家超市,以普通消費的名義購買了一些商品,并取得超市電腦打印小票,作為證據封存。
在庭審中,公證員當庭拆封、比對侵權商品,分别為一雙短襪、一個有柄杯子、一個抱枕、一個枕套,這些商品的吊牌或外面上均印有放大的卡通猴子圖案,而卡通猴子的頭型、五官形狀、顔色和比例等與“大嘴猴”商标近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标法》第五十七條規定,涉嫌侵犯商标專用權。
辦案法官認為,被控侵權的短襪、杯子為同種商品,抱枕、枕套為類似商品,均采用了整體放大技術标注于侵權商品的顯著位置,極易造成相關公衆的混淆,且無“大嘴猴”所屬公司或授權公司許可,已構成商标專用權的侵犯,被告應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銷售侵犯原告注冊商标專用權的商品,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費用1.5萬元。
辦案法官提醒廣大經營者,在經營過程中要樹立誠信守法經營的理念,盡到合理的、審慎的注意義務,要保證進貨渠道的正規性、商品來源的合法性,并保留相關票據,提高防範意識和法律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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