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報案的交警部門經調查、取證後,在情節清楚、證據充分的基礎上,應根據責任分析在規定時限内,對當事人在交通事故中應承擔的責任或是否要負法律責任作出認定。
一般情況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經過勘驗、檢查現場的交通事故應當自勘查現場之日起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及時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
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并送達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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