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打假有什麼标準?根據食品安全法第150條,食品安全是指無毒無害,符合應該有的營養要求,對人體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亞急性或慢性危害,這三方面是并列的,也就是某一個食品,它必須同時符合這三個方面,它才是符合食品安全的食品反之,隻要某一食品不符合前述三個方面的任一項,就是不符合食品安全的食品,這是從實質上進行判斷而食品安全的三個方面,是因人而異、因物而異的必須通過客觀的标準來體現比如亞硝酸鹽這種有毒物質都是食品添加劑,但是抛開劑量談毒性都是耍流氓,按照《GB 2760-2014 食品安全國家标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标準,裡面詳細規定了食品添加劑的添加劑量,超出就是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會對人體造成傷害,我來為大家科普一下關于食品打假有什麼标準?下面希望有你要的答案,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根據食品安全法第150條,食品安全是指無毒無害,符合應該有的營養要求,對人體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亞急性或慢性危害,這三方面是并列的,也就是某一個食品,它必須同時符合這三個方面,它才是符合食品安全的食品。反之,隻要某一食品不符合前述三個方面的任一項,就是不符合食品安全的食品,這是從實質上進行判斷。而食品安全的三個方面,是因人而異、因物而異的。必須通過客觀的标準來體現。比如亞硝酸鹽這種有毒物質都是食品添加劑,但是抛開劑量談毒性都是耍流氓,按照《GB 2760-2014 食品安全國家标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标準,裡面詳細規定了食品添加劑的添加劑量,超出就是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會對人體造成傷害。
食品安全與食品安全國家标準是實質與形式,表與裡的關系,但他們是并不是高度統一的,而是存在差異的,理解了這種差異,也就能夠理解為什麼某一食品明明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标準,卻被法院判敗訴,通過食品安全打假獲得收益的法律依據是,食品安全法第148條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司法解釋的第15條》,要認真注意法條的規定,是不符合國家食品安全标準的食品。食品安全案件在我看來分為四類,打廣告的,打标簽的,打非藥食同源,還打檢測的,食品安全打假也有鄙視鍊,打檢測的優先于打非藥食同源的,打非藥食同源的優先于打标簽,打标簽的優先于打廣告的,但是90%的職業打假人都是一群打廣告,打标簽的Low貨,當然,造假打假和掉包打假這種非法行為不在讨論範圍内。
第一類就是打廣告的,這類呢,主要是通過廣告法主張虛假宣傳,受到欺詐為由要求索賠三倍。在食品上主要是商家僞造著名商标,虛假宣傳,使用極限詞,比如最好、最優,頂級宣傳疾病預防和治療功能,比如可以預防血栓的形成,可以治療痛風。引用的數據統計資料不真實、不準确,且沒有注明出處。比如說99.99%的人使用了這個東西,會怎麼樣。最可惡是保健食品或者是假冒保健食品,宣傳疾病預防跟治療功能,誇大治療,誇大它的功能呢,坑蒙老年人,打價格欺詐的也是屬于這一種類型。
這類案件呢,一般不走訴訟,主要是通過向市場監督管理局投訴舉報,逼迫商家和解,因此這類案件的調查取證比較簡單,交易快照在,處罰标準也比較清楚。廣告法規定的清楚,不僅打假人喜歡,監管部門也喜歡。比如杭州就曾經有一個商家說,我家的這個爆炒栗子是杭州最好吃的,就因為最好吃這三個字,被罰款40萬。他們的操作手法就是在某東和某寶上搜索商家的商品詳情介紹,發現不符合廣告法規定的,進行下單收貨,然後協商索賠,協商不成就投訴舉報,基本上相當于在家躺着賺錢,為廣大商家和消費者所鄙視,也是導緻打假人被惡名化的原因之一。當新的廣告法出台後啊,電商平台被此類打假人整的是人人自危,風聲鶴唳。現在平台上虛假宣傳的比廣告法出台之前有大幅度的減少了,但也存在的,普遍都是非藥品宣傳疾病預防和治療功能,在訴訟中勝訴與敗訴的案件都很常見,勝訴了是認為商家虛假宣傳,構成欺詐,誤導了消費者。比如,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十起消費者維權典型案件之奧某訴畢某萍産品銷售責任糾紛案,上海市高院2017年發布的消費者維權典型案件之王某訴某生物科技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等,支持了退一賠三。敗訴案例的則是法院認為,消費者購買前已經發現了虛假宣傳,并非因虛假宣傳做出錯誤的意思表示,陷入了欺詐,同時也以盈利為目地否定了消費者的身份。另一種虛假宣傳,當構成欺詐和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準的食品相競合的時候,人民法院可能會判十倍賠償,比如非保健食品冒充保健食品。曾經在山西有一個劉某訴陝西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就是這一種情形。
要用到的法律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條 食品廣告的内容應當真實合法,不得含有虛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食品生産經營者對食品廣告内容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十八條規定:保健食品廣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斷言或者保證;(二)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三)聲稱或者暗示廣告商品為保障健康所必需;(四)與藥品、其他保健食品進行比較;(五)利用廣告代言人作推薦、證明;(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内容。保健食品廣告應當顯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藥物”。
遇到虛假宣傳的商家建議首次提醒,如不做出改正,就舉報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做出處罰,也可以拿到國家的舉報獎勵,有興趣的可以去搜索一下加拿大鵝事件,商家因為虛假宣傳被上海市黃浦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罰款42萬。本案行政處罰決定書調查深入詳盡,說理專業清楚,說服力強,把加拿大鵝虛假廣告的問題分析得較為透徹,值得作為企業廣告合規範例進行研究。另外,通過學習這個處罰決定書,基本學會選購羽絨服了。
第二類是打标簽的,這類主要是通過食品安全法第34條、67條、69、96 、97條和食品安全國家标準《預包裝食品标簽通則》就是 GB7718—2011、《預包裝食品營養标簽通則》(GB 28050-2011、《食品添加劑标識通則》GB29924—2013等,來發現食品标簽存在問題,常見的标簽不規範,缺乏必要信息,如少了生産商,生産日期,缺少正确執行産品标準,營養成分表的某一成分低于國家标準,在标簽上寫了低脂,實際并不是低脂,未标注特定人群、進口食品無中文标識、使用某一禁用的食品添加劑、三無産品等,進而依據食品安全法第148條第二款的規定,索賠十倍。
這類打假是對三個标簽通則和部分食品添加劑了如指掌,通過在線下商超查找對比,線上是在某寶,某東,某多多浏覽産品介紹、産品标簽發現問題後購買,以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标準為由索賠十倍,協商不成就向平台投訴,向市場監督管理局投訴舉報。監管部門處理投訴最多的就是此類案件,也是商家和監管部門最讨厭的那一類人。更省事的也是更low的,就是瞄準國際代購食品,因為很多代購的食品,沒有中文标簽,沒有經過海關檢疫。在電商平台上比比皆是,打标簽的還有一種異化是什麼呢?就是打假茅台。四川有一個李某,他就是專門打茅台内供酒,購買後送直營店定為假茅台,然後提起訴訟索要十倍賠償。最近四川省高院再審支持了十倍賠償,以後,四川省内打假酒的就會順利了很多,但是打假茅台收益最大的呢,還是2017年,桂林一個叫蘇某的人購買了15萬假茅台,成功索賠了150萬。
在訴訟中,勝訴和敗訴都很常見,主要是看地域和法官,如北京、上海、深圳、天津。合肥、南甯、桂林等城市他就比較支持,廣州啊,湖南啊,湖北啊,福建啊,江西啊,山西啊,内蒙啊,東三省大部分省份都不支持。勝訴的理由是認為食品安全國家标準是強制執行的标準,标簽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标準,就是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的食品,而且又不屬于食品的标簽的錯誤或瑕疵,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情況,比如2019年火爆法律界和消費者的青島中院的一份判決書,他就說了:你連标簽都做不好,我怎麼有理由來相信你能把産品内容給做好呢?是吧,敗訴的往往是以這三個方面的原因,第一個是以職業打假人來否定消費者的身份,第二個是标簽确實存在瑕疵,但是原告沒有證據來證明這種瑕疵,會導緻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準。也就是說,原告,你沒有證據來證明,比如像這個假茅台,他是假的茅台,但你沒有檢測報告來證明這個東西。喝下去會對人體有毒有害,會對人造成急性,亞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第三個是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準,但是原告沒有提出證據來證明,我對你造成了損害,你又沒吃死人,又沒有吃壞肚子。
特别要說一下三無産品、已過保質期的食品這兩類,能否索賠十倍賠償,是因事而異,因法院而異。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十大典型案例就有殷崇義訴武漢漢福超市有限公司漢陽分公司買賣合同糾紛買賣合同糾紛案的裁判依據就是經營者銷售過期食品,屬于明知食品不安全而銷售的行為,消費者有權請求退還貨款并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2018年安徽省高院發布消費者維權典型案件之陶某與馬鞍山某超市産品責任糾紛案,裁判結果銷售過期食品要承擔十倍賠償,深圳市中院韓進虎與深圳市南山區名超煙酒商行買賣合同案,裁判結果銷售假茅台承擔十倍賠償,2019年青島市中院發布消費者權益糾紛民事審判白皮書和典型案例之梁某訴某百貨公司産品責任糾紛案,裁判結果三無産品屬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準的食品,承擔十倍懲罰性賠償。但是敗訴案件也多,如去年網上罵聲一片的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對劉某購買假茅台做駁回上訴,對江某帶公證人員對購買假茅台全程公證取證,起訴至法院做駁回上訴。
對一類标簽有問題,但不影響食品安全的商家這裡也是建議首次提醒,如還不更改,可以在平台或市場監督管理局舉報。但買假酒或三無産品的除外,需要狠狠打擊。
需要用到的法律和規定:
《預包裝食品标簽通則》 GB7718—2011、《預包裝食品營養标簽通則》(GB 28050-2011、《食品添加劑标識通則》GB29924—2013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 第三第四第五第十第十一款,禁止生産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産品: (三)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生産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四)超範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 (五)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準的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 (十)标注虛假生産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十一)無标簽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
第六十七條 預包裝食品的包裝上應當有标簽。标簽應當标明下列事項: (一)名稱、規格、淨含量、生産日期;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三)生産者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 (四)保質期; (五)産品标準代号; (六)貯存條件; (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劑在國家标準中的通用名稱; (八)生産許可證編号; (九)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标準規定應當标明的其他事項。 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其标簽還應當标明主要營養成分及其含量。 食品安全國家标準對标簽标注事項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十八條 食品經營者銷售散裝食品,應當在散裝食品的容器、外包裝上标明食品的名稱、生産日期或者生産批号、保質期以及生産經營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内容。
第九十六條 向我國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進口食品的進口商應當向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備案。向我國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食品生産企業應當經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注冊。已經注冊的境外食品生産企業提供虛假材料,或者因其自身的原因緻使進口食品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應當撤銷注冊并公告。 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應當定期公布已經備案的境外出口商、代理商、進口商和已經注冊的境外食品生産企業名單。
第九十七條 進口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應當有中文标簽;依法應當有說明書的,還應當有中文說明書。标簽、說明書應當符合本法以及我國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食品安全國家标準的要求,并載明食品的原産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預包裝食品沒有中文标簽、中文說明書或者标簽、說明書不符合本條規定的,不得進口。
第三類、打非法添加的
這類是第二類的異化,打這些非法添加的幾乎同時做着打标簽的事。他們做這類的是通過主張普通食品中非法添加藥品、非法添加非普通食品原料,以非新食品原料生産食品這三種方法。法律依據是食品安全法第38條、衛生部關于進一步規範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國家衛生計生委政務公開辦關于新食品原料、普通食品和保健食品有關問題的說明。具體規則主要是原衛生部、原衛計委、現衛生健康委員會發布的明令禁止某些中藥材做為原料生産普通食品,比如龜甲膠、冬蟲夏草、蜂膠、羊胎盤等。還有一類比較高級一點的,不打非法添加中藥材,打非法添加化學藥,比如長春西汀、硫酸軟骨素、硫辛酸、等。
這類商品普遍是“代購”食品,但要真按中國網店的銷售量來計算,那把國外超市搬空了都不夠賣的,很多是假代購。打假人通過在淘寶輸入現貨、平衡血壓、提升耐力等關鍵詞搜索,然後一一檢查商品詳情中的成分,發現可疑的比如煙酰胺,比如刺五加、獨活,檢索發現中國藥典2015第一部收錄了獨活,在衛生部關于進一步規範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附件1發現獨活不屬于既是食品又是藥品的物質,就下單,收貨後以食品中含有獨活成分非法添加藥品,配合沒有中文标識,沒有檢驗檢疫合格證明進行索賠十倍。
食品安全法第123條對生産經營食品中添加藥品的食品處罰起步金額就是10萬元到15萬元,貨值一萬元的是貨值金額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罰款,打假人就以此款商品銷量x單價=貨值金額 庫存貨值金額,威脅商家會被處罰多少錢,逼迫商家和解。如果不和解,就以經營食品中添加藥品的食品為由投訴,以走私向海關舉報。
在訴訟上,跟第二類所說的三無産品、過期食品和假貨一樣,支持第二類的往往支持第三類。如2018年安徽省高院發布消費者維權典型案件之陶某與邢繡娘食品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不支持的除第二類的原因之外還有以下原因:一是法官水平差,以為國外合法添加銷售到國内也就是合法,在裁判文書上寫出涉案商品系國外生産的食品并符合産地規範,在我國境内銷售不适用我國法律的規定;二是法官不懂保健食品與普通食品的區别,以為添加了中藥材有保健作用的食品就是保健食品;三是目前沒有哪項食品安全國家标準規定食品中添加藥品是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标準。經常同一個法院對此類案件的判決都不一樣,比如廣州中院,2017年前一概支持,2017年後則需要提供證據證明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标準,否則敗訴。
此外,商家會将列入中國藥典的中藥材以名則食用農産品,實則預包裝食品的方式銷售,拿食用農産品當擋箭牌,比如羅布麻茶、絞股藍茶,此類案件投訴到當地食藥監基本是徒勞的,走訴訟的話向法官解釋食用農産品與預包裝食品的難度非同一般的艱辛。
第四類,打檢測的
這類在打假人群體中占比不到20%, 甚至不到10%,原因有以下幾個方面:一食品安全标準繁雜,一般打假人不了解,也不願意去學習;二是一般打假人也不知道一些産業的黑幕,不知道哪些食品容易存在安全問題;三是一般打假人知道了某一食品存在安全問題也不知道根據什麼國家标準去檢測,根據什麼标準進行判定;四是公立檢測機構不接受個人委托,第三方檢測機構也很少接受個人委托,哪怕接受可能不出具CMA報告;五是一般打假人也不知道怎麼去挑選可能存在食品安全問題的食品,也不願意支付高昂的檢測費。
CMA檢測報告是指出具蓋CMA章的檢測報告,也就是具有CMA資質的實驗室出具的檢測報告是可以用于司法鑒定,具有法律效力,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對檢測機構的檢測能力及可靠性進行的一種全面的認證及評價。
中國計量認證簡稱“CMA”,是China Metrology Accreditation的英文縮寫,所有對社會出具公正數據的産品質量監督檢驗機構及其它各類實驗室必須取得中國計量認證,即CMA認證。隻有取得計量認證合格證書的檢測機構,才能夠從事檢測檢驗工作。
比如金駿眉,某寶銷售的基本是200元/500g以下的,并聲稱正宗武夷山桐關金駿眉,但凡了解金駿眉的都知道市場行情是多少。200元/500g以下的是有問題,但要檢測出這些問題一般需要檢測色素添加劑:檸檬黃、苋菜紅、胭脂紅、日落黃、亮藍、赤藓紅GB2760食品添加劑6項;微生物:黴菌和酵母、菌落總數、大腸菌群、冠突散囊菌;禁用農藥:六六六、滴滴涕、三氯殺螨醇、氰戊菊酯、聯苯菊酯、農殘50項。檢測費就高達2000元左右,一般打假人哪怕找到願意接受個人委托送檢的并出具CMA檢測報告的檢測機構,他也不會買來檢測索賠,很簡單買十斤才2000元,檢測費用就2000元,索賠2萬。還不如打标簽呢索賠3萬。
單價低的茶葉、黨參、枸杞、堅果,飲料是如此,他不願意打,單價高的海參、燕窩、鐵皮石斛、魚膠、蟲草、阿膠、他可能更不敢碰了。我發現很多打假人總是打單價低的産品,比如有的職業打假人他就買了很多某松鼠的堅果,打它的黴菌總數超标,一買2000到3000,索賠才2萬左右,可是這産品單價低,才幾十元,需要購買100到200件,一般的小賣部一次性進貨也就這麼多,如果上了法庭,法官不判你輸才怪呢?法官會認為不是真正的消費者。所以建議還是購買單價高的有毒有害産品,比如單價2000左右的海參,一次性購買3件就6000了,檢測報告出來後,可以索賠60000左右。
這類打假人全部熟谙行業黑幕,知道行業普遍存在的問題 ,要麼是從商家轉為打假人 ,要麼是檢測機構人員兼職副業,要麼是用檢測費用和檢測報告摸索出經驗。還有市場監督管理局的人員下海做的,他們的操作手法是下單前既已判定拟購買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标準的食品或不符合中國藥典2015的規定的藥品,買來後有針對性的挑選檢測項目進行檢測,收到檢測報告即跟商家進行協商索賠或大批量購買後送檢再索賠。
與商家的協商需要具備的水平也比前三類要高,要駁斥商家的指責與質疑,如我們有合格的檢測報告,我們銷售的是合格的食品、你單方面送檢是無效的,我們不認、你掉包了,檢測的不是我銷售的食品、我賣的是食用農産品不是預包裝食品,不用遵守食品安全法等等。隻有把商家駁斥服氣了,他才願意與你和解。
這類基本走訴訟,不會走投訴舉報,很簡單,他們的檢測報告食藥監幾乎不認,但基層食藥監也不願意去封存商家的有問題的批次食品,然後花經費去抽檢或送第三方檢測機構進行檢測,實踐中基層食藥監連核驗商家是否履行食品安全法第53條規定的查驗義務都不願意做。訴訟中隻有将檢測報告的合法性、真實性與關聯性結合CMA檢測報告、CMA檢測資質證書、授權簽字人檢測能力附表結合起來,通過質證證明對方是明知,并沒履行食品安全性第53條規定的查驗義務,将檢測報告、食品安全國家标準與食品安全三者統一起來,鮮見敗訴。
而且,此類案件披露出來的判決書很少,幾乎90%都是和解撤裁定訴結案。首先是商家自知不合格而理虧;其次是判決書一旦挂網上,會被人群起效仿。
用到的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草案)第三十八條 生産經營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藥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的物質。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的物質目錄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制定、公布。
第一百二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産經營的食品,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産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産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十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并可以由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産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産食品,或者經營上述食品;
(二)生産經營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準的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
(三)經營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産動物肉類,或者生産經營其制品;
(四)經營未按規定進行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者生産經營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制品;
(五)生産經營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産經營的食品;
(六)生産經營添加藥品的食品。
明知從事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仍為其提供生産經營場所或者其他條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與食品生産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違法使用劇毒、高毒農藥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給予處罰外,可以由公安機關依照第一款規定給予拘留。
第一百二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産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産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産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一)生産經營緻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标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二)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生産食品、食品添加劑,或者經營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劑;
(三)生産經營超範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
(四)生産經營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黴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五)生産經營标注虛假生産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六)生産經營未按規定注冊的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冊的産品配方、生産工藝等技術要求組織生産;
(七)以分裝方式生産嬰幼兒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業以同一配方生産不同品牌的嬰幼兒配方乳粉;
(八)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産食品,或者生産食品添加劑新品種,未通過安全性評估;
(九)食品生産經營者在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經營後,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經營。
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生産經營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标準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依照前款規定給予處罰。
生産食品相關産品新品種,未通過安全性評估,或者生産不符合食品安全标準的食品相關産品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照第一款規定給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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