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财産是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的共同收入,屬于共同所有。除家庭瑣事外,任何一方都不得随意處置夫妻共同财産。如果夫妻一方去世,如何分割夫妻共同财産?妻子能單獨取得夫妻共同财産的所有權嗎?徐寶同律師團隊根據處理離婚财産分割的經驗,并從法院裁判的角度提出了實務建議,分享給大家,希望對大家能有一些幫助。
一方死亡後,夫妻共同财産需要分割兩次。先分割死者的個人财産,再分割死者的個人财産。因此,活着的一方不能單獨占有夫妻共同财産。
一、夫妻共同财産一方死亡後的分割順序:
(一)無夫妻共同協議的,一般應平均分配。
夫妻雙方不同意财産分配的,原則上應當平均分配共同财産,即死者可以獲得夫妻共同财産的一半。
(二)無遺囑的,依法繼承分配死者的個人财産。
死者未立遺囑的,應當按照法定順序繼承,一般為配偶、父母和子女。
舉例說明:
假設夫妻共同财産100萬,丈夫去世後,夫妻共同财産如何分割?
1. 如果沒有協議,妻子可以先分同财産的一半,即50萬。
2. 剩下的50萬屬于丈夫的遺産,應由妻子、丈夫的父母和夫妻的共同子女共同享有。
二、法定繼承順序:
(1)第一順序:配偶、父母、子女;
同一順序的繼承人是并列關系,沒有順序,财産繼承應共同分配。
(2)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
隻有當沒有第一順序的繼承人或第一順序的繼承人失去繼承權時,第二順序的繼承人才能繼承被繼承人的财産。
三、夫妻共同财産範圍:
(一)工資。
(二)生産經營收入;
(三)知識産權收入;
(四)繼承或者贈與所得财産,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款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财産。
四、夫妻一方個人财産範圍:
(一)一方的婚前财産。
婚前一方的婚前财産仍屬于婚後一方的個人财産,性質不會改變。
(二)一方因身體受傷取得的醫療費用、殘疾人生活補貼等費用;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隻屬于夫妻的财産;
(四)一方專用日用品;
例如,女方佩戴的結婚戒指認定為女方的個人财産。
(五) 其他應歸一方的财産。
因此,我們可以看到,夫妻一方死後,沒有夫妻共同協議,一般應當平均分配。無遺囑的,死者的個人财産按照法定繼承分配。活着的一方不能單獨享有夫妻共同财産,隻能分享夫妻共同财産的一半,然後與死者的父母和子女分割剩餘的夫妻共同财産。
徐寶同律師,上海錦坤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國際律師協會(IBA)理事,亞洲代替性糾紛解決調解中心調解員,中國仲裁員,泰國國際仲裁中心(THAC)仲裁員。徐寶同律師團隊專注公司、商事、股權、合同、疑難訴訟及仲裁争端解決,十餘年法院審判實務及規則研究經驗。本文不能視為對特定案件的法律建議或意見,僅為筆者團隊在處理類似案件時法院的裁判規則。如你遇到法律問題,可以聯系徐寶同律師,獲取更有針對性的建議和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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