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老(單位20%,個人8%);生育(單位交);
工傷(單位交,個人不交);醫療(單位10%,個人2%*基數+3);
失業(單位1.5%個人0.5%);公積金(最高不超12%,單位個人各一半)。
【法律依據】:《勞動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确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勞動法》第一百條規定,用人單位無故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的,可以加收滞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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