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抵押權實現中的折價,由抵押權人與抵押人協商确定折價金額。
2、無法協商确定折價金額的,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并在執行程序中對抵押的财産通過拍賣、變賣等途徑進行處置。
《物權法》第一百九十五條,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财産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财産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協議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的,其他債權人可以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協議。抵押權人與抵押人未就抵押權實現方式達成協議的,抵押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抵押财産。 抵押财産折價或者變賣的,應當參照市場價格。《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七條,财産被查封、扣押後,執行員應當責令被執行人在指定期間履行法律文書确定的義務。被執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應當拍賣被查封、扣押的财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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