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條規定:以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騙取的退稅款,并處騙取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稅務機關可以在規定期間内停止為其辦理出口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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