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人身損害精神撫慰金賠償标準是,根據《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人身損害案件若幹問題的指導意見》第二十五條規定:
1、公民身體權、健康權遭受輕微傷害,不支持賠償權利人的精神撫慰金請求;
2、公民身體權、健康權遭受一般傷害沒有構成傷殘等級的,精神撫慰金的數額一般為1000元至5000元;
3、公民身體權、健康權遭受的傷害已經構成傷殘等級,精神撫慰金的數額可以結合受害人的傷殘等級确定,一般不低于5000元,但不高于80000元;
4、造成公民死亡的,精神撫慰金的數額一般不低于50000元,但不高于80000元。
案件有其他特殊侵權情節的,精神撫慰金的數額可以不按上述标準确定。受害人自身有過錯的,應按其過錯程度減少精神撫慰金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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