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隐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為。
詐騙罪從重處罰的情形有: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詐騙公私财物達到詐騙罪的數額标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酌情從嚴懲處:
(一)通過發送短信、撥打電話或者利用互聯網、廣播電視、報刊雜志等發布虛假信息,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的;
(二)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款物的;(三)以赈災募捐名義實施詐騙的;
(四)詐騙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财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殺、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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