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誤工費的确定标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20條規定:
“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人狀況确定。”
“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确定。受害人因傷緻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人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人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人的,按照其最後三年的平均收人計算;”
“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人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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