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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代理商模式審核要點

生活 更新时间:2024-10-05 08:18:30

ipo代理商模式審核要點?來源〡錦天城律師事務所郇海亮團隊,下面我們就來說一說關于ipo代理商模式審核要點?我們一起去了解并探讨一下這個問題吧!

ipo代理商模式審核要點(IPO業務合規〡ODM與OEM相關法律問題簡析)1

ipo代理商模式審核要點

來源〡錦天城律師事務所郇海亮團隊

一、 ODM與OEM的基本概念

1. ODM(Original Design Manufacturer的縮寫),即原廠委托涉及代工,又稱作原始設計制造商,也俗稱為貼牌生産,指由委托方委托制造方,由制造方從設計到生産一手包辦,而最終産品貼上委托方的商标且由委托方負責銷售的生産方式。

2. OEM(Original Equipment Manufacturer的縮寫),即原始設備制造商,指由委托方提供技術,由制造方負責生産、提供人力和場地,委托方負責銷售的一種現代流行生産方式。

經筆者檢索,在境内資本市場,以ODM/OEM作為重要生産模式的生産企業及委托企業均有大量成功上市案例,行業集中在醫療器械、智能電子設備等領域,參考案例有:301125 騰亞精工、872925 錦好醫療、301187 歐聖電氣、301097 天益醫療、301066 萬事利、301055 張小泉。

二、ODM與OEM的共性與區别

ODM與OEM生産模式主要存在以下共性與區别:

1. 品牌歸屬、銷售方相同,生産企業通過ODM與OEM的模式生産的産品均使用委托方授權的品牌或商标,由委托方進行銷售。

2. 生産流程不同,ODM模式由ODM生産企業對産品進行研發設計,經委托方确認後确定生産工藝流程,并實施生産;OEM模式一般由委托方提供所需技術、方案,OEM生産企業不進行自主研發設計,隻需确定生産工藝流程并實施生産。

3. 成本構成不同,ODM模式在研發階段存在研發費用成本,生産階段的成本由直接材料、人工費用和制造費用構成;OEM模式則一般不存在研發階段的研發費用,産品成本均由生産成本即人工費用、直接材料和制造費用構成。

4. 核心知識産權歸屬不同,一般而言,ODM産品的生産企業根據委托方的要求進行研發、生産,如無特殊約定,ODM生産企業享有産品核心技術的知識産權;而對于OEM生産企業而言,其生産産品的核心技術由委托方提供,委托方享有技術的知識産權。

三、IPO審核關注要點

根據近年ODM/OEM生産企業及委托企業申請首次公開發行并上市的相關案例,IPO審核機構對采取ODM/OEM生産模式的發行人在法律方面的關注問題相對集中,本文結合筆者的檢索結果分别對ODM/OEM生産企業及委托企業作為發行人時的不同情況做如下總結:

(一)ODM/OEM生産企業作為發行人

1. 知識産權相關問題

ODM/OEM生産模式下,産品核心技術的歸屬與産品的生産主體可能并不統一,且大部分ODM/OEM生産企業在企業發展、轉型過程中,存在銷售與委托方同類的自有品牌産品的情況。基于此,知識産權的歸屬、獨立性及糾紛成為了IPO審核機構的重點關注問題:

1.1 發行人作為ODM/OEM生産企業在産品研發過程中形成的核心技術是否是共有技術?

1.2 發行人與ODM/OEM委托方是否約定了形成的專利和非專利技術的歸屬情況,是否存在知識産權糾紛或潛在糾紛?

1.3 發行人自産産品中是否使用與OEM/ODM業務相同或相似的技術或專利,是否存在侵犯ODM/OEM委托方知識産權的情形?

1.4 發行人的核心技術是否來源或依賴于ODM/OEM委托方?是否具備自身的核心技術?

1.5 發行人是否存在相同産品使用不同品牌銷售的情形,如是,是否符合相關品牌授權協議的約定,是否需征得品牌授權商(一般為ODM/OEM委托方)同意?

2. 産品責任相關問題

ODM/OEM生産模式下,因生産方與銷售方的分離則可能産生産品質量責任相關糾紛,IPO審核機構主要關注以下問題:

2.1 發行人與ODM/OEM委托方就産品質量責任等方面的權利義務約定情況,産品質量問題是否要求發行人承擔相關責任?

2.2 報告期内,發行人與ODM/OEM委托方是否存在産品生産者責任糾紛?

3. 其他問題

3.1 ODM/OEM委托方是否對發行人自主品牌銷售進行限制,自主品牌銷售會否影響與客戶的合作關系?

3.2 發行人是否對單一ODM/OEM客戶存在重大依賴?

(二)ODM/OEM委托企業作為發行人

ODM/OEM生産模式下,ODM/OEM委托企業作為發行人時,除上述知識産權、産品質量等問題外,IPO審核機構同時重點關注發行人的業務模式選擇合理性以及獨立性,如:

1. 發行人選擇ODM/OEM模式而不是外協加工或自主生産的合理性?

2. 發行人對OEM供應商是否會存在依賴?

四、分析及建議

(一)知識産權相關問題

1. 法律規定

1.1《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2020修訂)》第八條規定:“兩個以上單位或者個人合作完成的發明創造、一個單位或者個人接受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委托所完成的發明創造,除另有協議的以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單位或者個人;申請被批準後,申請的單位或者個人為專利權人。”

1.2《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2020修訂)》第十四條規定:“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共有人對權利的行使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沒有約定的,共有人可以單獨實施或者以普通許可方式許可他人實施該專利;許可他人實施該專利的,收取的使用費應當在共有人之間分配。除前款規定的情形外,行使共有的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應當取得全體共有人的同意。”

1.3《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2013)》第十條規定:“由兩個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作開發的軟件,其著作權的歸屬由合作開發者簽訂書面合同約定。無書面合同或者合同未作明确約定,合作開發的軟件可以分割使用的,開發者對各自開發的部分可以單獨享有著作權;但是,行使著作權時,不得擴展到合作開發的軟件整體的著作權。合作開發的軟件不能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權由各合作開發者共同享有,通過協商一緻行使;不能協商一緻,又無正當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轉讓權以外的其他權利,但是所得收益應當合理分配給所有合作開發者。”

1.4《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2013)》第十一條規定:“接受他人委托開發的軟件,其著作權的歸屬由委托人與受托人簽訂書面合同約定;無書面合同或者合同未作明确約定的,其著作權由受托人享有。”

根據前述規定,ODM/OEM模式下,ODM/OEM委托企業自行研發的專利技術或計算機軟件著作權歸屬于委托企業;ODM/OEM生産企業接受客戶委托研發的成果,如雙方無相反約定,其專利技術、計算機軟件著作權歸屬于受托方即生産企業;如所涉專利技術或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由委托方與受托方共同研發,除另有約定以外,由雙方共同享有。

2. 相關建議

2.1 雖然相關法律法規已經對委托研發、共同研發的知識産權歸屬及行使問題做出規定,但為降低實踐中産生争議和糾紛的風險并穩妥應對IPO審核,建議ODM/OEM生産企業及委托企業在業務合同中進一步明确約定,雙方合作過程中,如存在生産企業受托研發或雙方共同研發情形,其研發成果的知識産權歸屬及申請專利的權利如何行使。

2.2 為避免糾紛并确保發行人的獨立性,ODM/OEM生産企業與委托企業應盡量減少共同研發情形,核心技術應自主獨立研發,不與他人共有。

2.3 OEM模式下,對于OEM委托方的自有技術或專利,OEM生産企業僅能将其用于該特定委托方的OEM生産,不得用于其自産産品。

2.4 ODM模式下,ODM生産企業在與委托方的合同中應當避免對自有技術或專利應用于不同品牌的同類産品的限制性約定。

2.5 ODM模式下,ODM委托方提出的外觀、參數等方面的個性化要求,不得用于其他品牌的産品。

(二)其他問題建議

除知識産權問題外,根據IPO審核反饋問題及回複情況,筆者針對ODM/OEM生産企業、委托企業可能涉及的産品質量責任及獨立性等問題做如下建議:

1. ODM/OEM生産企業與委托方之間應明确約定,若産品存在質量問題或缺陷,賠償責任如何承擔。

2. 0DM/OEM生産企業與委托方之間應明确約定,産品銷售至終端客戶後,售後服務由何方負責。

3. ODM/OEM生産企業應當在相關業務合同中避免出現委托方對其自主品牌及銷售區域的限制性約定,降低對未來發展自主品牌的不利影響。

4. 如自主品牌的銷售不屬于ODM/OEM生産企業的主要發展方向,為減少與客戶的業務沖突,可以主動剝離自主品牌的經營業務。

5. ODM/OEM生産企業應當不斷增強與優質大客戶的合作粘性,并拓展客戶名錄,避免對單一ODM/OEM客戶形成依賴。

6. 0DM/OEM委托企業應當不斷引進新的優質ODM/OEM供應商,防止對單一OEM/ODM供應商形成依賴。

綜上,ODM與OEM生産模式項下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及責任,主要以書面合同約定為準,建議生産企業與委托企業事先就上述相關問題約定明确,并切實履行,避免發生糾紛,進而影響企業在資本市場的運作。

聲明:本文僅供業内人士參考,不應被視為任何意義上的法律意見,也不代表作者所在機構觀點。未經作者書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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