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農田屬于重點保護的耕地種類,非特别情況不得占用,一般農田則沒有基本農田保護嚴格。
1、基本農田:是指國家和地方政府按照一定時期人口和社會經濟發展對農産品的需求,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由各級人民政府劃定範圍,并指定特殊保護區域。
2、一般農田:是指包括規劃确定為農業使用的耕地後備資源、坡度大于25度但未列入生态退耕範圍的耕地、洩洪區内的耕地和其它劣質耕地。
3、基本農田保護區:是指為對基本農田實行特殊保護,按照法定程序确定的特定保護區域,除基本農田及基本農田保護區之外的耕地,都屬于一般耕地。
基本農田的劃定:
1、省、自治區、直轄市劃定的基本農田應當占本行政區域内耕地總面積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具體數量指标根據全國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逐級分解下達。
2、基本農田保護區以鄉(鎮)為單位劃區定界,由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3、基本農田保護區以鄉(鎮)為單位劃區定界,由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4、基本農田劃區定界後,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組織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農業行政主管部門驗收确認,或者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授權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組織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農業行政主管部門驗收确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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